門診時段表
掛號費及門診部分負擔收費
收費標準表
醫院住院須知
病歷複本申請流程
門診體檢業務介紹
長期呼吸器依賴患者權益說明
醫院住院須知
醫院住院須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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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行政院衛生署 102年6月14日
衛署醫字第1020206142號公告 修正
1111116 審閱
壹、醫院環境簡介
一、病房、護理站及病房區之硬體設備介紹。
二、病房設施與其他公共設施之操作說明及使用規定。
三、設施損害或故障時通知維修之方式及管道。
四、健保病房之標示及配置處所。
五、醫院之服務電話總機:(02)2917-0201
六、本院為健保特約醫院。
七、交通路線說明之提供(詳細內容請參閱【門診時段表】)。
八、醫院設施平面配置圖(已公告於各樓層電梯乘場左側)。

貳、入院報到
一、 住院流程
  (一)門診病患:
若醫師已指示您住院接受治療、檢查或手術,請您於每日上午 09:00至下午16:00之間,持保險憑證、身分證至櫃台辦理 住院手續。
  (二)由外院轉入呼吸照護病房:
家屬可將保險憑證、身分證委付病房行政工作人員代為辦理住院 手續。
二、 您完成住院手續後,應即向病房之護理站報到;超過4小時未報到,本院可以取消原來為您安排的病房。
三、 本院之病房依照病床數分為雙人房,三人房,五人房等三級,皆為健保保險病床。

參、病房選擇與更換
一、 以健保身分入住健保保險病房者,免付病房費。
二、 關於健保病房住院日數之計算,自您住院之日起算,出院之日不算。
三、 關於自費入住病房另有不同之計算標準,本院會明確告知您或您的 家屬,該計算標準絕不違反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之標準。
四、 當您住入病房後,若想更換病房,請向護理站提出申請,本院會依空床情形做適當安排。

肆、病人權利
一、 本院對所有住院病患之權利均一視同仁,不因您的種族、年齡等給予 不同之待遇。
二、 本院醫事人員均佩戴有名牌或識別證。若未佩戴名牌或識別證者,您可以拒絕其所提供之醫療服務。
三、 秉持「病患為醫療主體」的概念,在您住院期間,本院醫師於診治時,應向您或您的陪病家屬解釋病情、檢驗、檢查相關資訊、治療方針及預後情形。
四、 若您對本院醫事人員所提供之醫療服務有任何不清楚之處,本院非常鼓勵您向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發問、要求說明。
五、 若您需要接受手術治療,本院依規定,會先請您或您的配偶、親屬或關係人簽具手術及麻醉同意書,在簽具之前,醫師會先說明手術的原因、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,只有在取得您或您的配偶、親屬或關係人同意下,才會為您手術及麻醉。但若情況緊急,為搶救病人性命,依醫療法規定,得先為病人手術。
六、 本院於您就醫過程中所知悉之病情、健康等一切秘密,均依法善盡保密義務。如果您不願意讓訪客查知您住院的訊息,請告知本院。
七、 本院應您的親屬、陪病家屬之要求,得適時向其解說您的病情,若您不願特定家屬知悉您的病情,請事先以書面通知護理站、或您的主治醫師,以利本院處理。
八、 為維護您的醫療自主權,本院對所有住院病患提供「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」、「不施行心肺復甦術(Do Not Resuscitate) 同意書」、「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」及「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撤回聲明書」,使醫師對不可治癒之末期病人,得在尊重其意願之情形下,不施予積極性之治療或急救,僅提供減輕或免除其痛苦之緩解性、支持性醫療照護措施。
九、 為使有限的生命可化為無限的大愛,本院配合國家衛生政策對所有住院病患提供「器官捐贈同意書」,作為決定器官捐贈之依循,並可讓家屬充分瞭解病人之意願。
十、 若您對本院之住院服務有任何意見反應時,可向本院申訴:
(一)申訴專線:(02)2917-0201分機188
(二)電郵信箱:tjh287@ms56.hinet.net z9170@ms23.hinet.net

伍、病人及家屬配合事項
一、 當您辦好住院手續後,醫師會依照您的需要,開具治療性飲食或膳食種類醫囑, 若您不想接受醫院提供之膳食,請於報到時,向護理站聲明。
二、 您入院後如要暫時離開病房,請通知護士,以免影響治療;欲外出離院者,請先徵得診治醫師同意,填寫請假單,向護理站辦理請假手續, 若您是健保身分住院,依規定晚間不得外宿(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十六條)。 如請假逾期未歸超過4小時或未經請假即離院外宿者,本院得視為自動出院。
三、 本院為維護安全及病人權益,訂有管制時間。您住院期間如有人陪伴照料,請在辦理入院手續時,需向病房行政人員辦理陪病證,並請隨身攜帶,以便陪病者出入醫院。本院門禁時間為晚間22:00至次日早上06:00門禁期間,僅持有陪病證者可進出病房,至於無陪病證者,請在晚間 22:00 離院。 (無陪病證者,應配合醫院時間離院)。基於感染管制、呼吸照護病房禁止陪病者留宿,並應配合呼吸照護病房門禁時間進出入病房訪視及離院。
四、 您住院期間,請配合本院規定穿著適當衣物。
五、 請您配合維護病房安寧,勿大聲喧囂,以免影響其他病人休息。
六、 本院全面禁菸、禁嚼檳榔及於指定區域內禁止使用手機。
七、 為維護病房安全,任何人不得在病房、浴室、洗手台上烹煮食物。並不得使用未經本院許可電器品等或其他危險物品(請勿危及醫療行為)。
八、 為維護您財物的安全,請勿攜帶貴重物品到醫院。
九、 請勿攜帶寵物入院,以預防傳染疾病擾亂安寧。
十、 本院禁止攜帶危險物品及法定違禁品。
十一、 請您將病情及藥物過敏病史誠實告知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,以配合提供適當之醫療服務。
十二、 請您配合醫護人員進行醫療計畫,如果您無法接受醫護人員安排的醫療計畫,請將原因告知醫護人員,以便安排其他醫療方式。
十三、 住院期間請您不要服用非本院提供之藥品,如果您有服用,應請告知醫護人員。
十四、 為維護您的權益與健康,如有不明人士推銷任何物品及醫療用品,請告知護理站。
十五、 如果您需要申請外勞看護工,可上行政院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查詢http:www.wda.gov.tw/home.jsp,人力仲介公司及仲介專業人員項目查詢,勿聽信來路不明人士介紹,聘雇非法外勞看護工,最高可罰新台幣75萬元。

陸、住院費用負擔
一、 膳食費除了健保給付之管灌飲食由健保給付外,其他營養品均由病人自付。
二、 健保自行負擔費用及不給付項目,依中央健康保險署規定,如附件。
三、 依健保規定,以下各項全民健保不給付須由病人自費(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九條 、第五十八條):
(一) 藥癮治療、美容外科手術、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、預防性手術、人工協助生殖、變性手術、預防接種、酒癮及家暴、性暴相關法令入院治療,其診斷不符合健保給付規定者。
(二) 成藥、醫師指示用藥。
(三) 指定醫師、特別護士及護理師。
(四) 血液。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。
(五) 日間住院。
(六) 人體試驗。
(七) 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,病房費差額。
(八) 病人交通、掛號、證明文件。
(九) 義齒、義眼、眼鏡、助聽器、輪椅、柺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器具。
(十)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不給付之診療服務及藥品。
四、 本院所提供中央健康保險署不給付之醫療服務項目,本院均會事先告知病人 ,並獲得其書面同意。否則,就該部分,不得向病人收取費用。 但緊急情況為治療所必須者,無法事先告知病人或其家屬,不在此限。
五、 若您無力負擔醫療費用,可向社會服務相關部門尋求醫療補助事宜。
六、 病人住院期間各項費用每個月結算一次,病人接到繳款單後,請於 每個月5日前至會計室繳付。自費或健保不給付病人醫療費用收費標準,依新北市政府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辦理。
七、 若您是健保身分入院,於診治醫師診斷可出院時,請配合辦理出院手續,經通知拒不出院者,依規定應自行負擔有關費用。

柒、各類證明文書之申請
一、 申請出院病歷摘要,請向掛號櫃台申請辦理,中文400元,英文600元,本院會在您出院 7天內交付。 若您出院後再申請,請由門診掛號辦理。
二、 本院提供病歷影本,請您向掛號櫃台申請辦理,基本費用為200元 ,每張5元。本院會在 3天內交付;如病歷影本頁數過多,另協調時間交付。
三、 申請診斷證明,請於出院前向掛號櫃台申請辦理,每份診斷證明: 中文100元、英文200元,本院將於1天 內交付。 若出院後始申請辦理,請由門診掛號辦理。
四、 申請各種檢查報告資料,請向掛號櫃台申請辦理,申請X光片複製片,每份200元;申請檢驗報告,基本費用200元,每張 5元,本院將於3天內交付。 若出院後始申請辦理,請由門診掛號辦理。
五、 申請出生證明,請攜帶生母身分證正本或生母戶口名簿正本,向掛號櫃台申請辦理,3天即可取得出生證明。 每份出生證明:中文100元英文200元。
六、 申請死亡證明者,應備妥申請人及病人之身分證明文件,請向掛號櫃台辦理手續。每份證明書,需繳交申請費: 中文100元、英文200元,每增加1張20元,本院將於3天內交付。
七、 第一點至第五點文書,應由病患本人、法定代理人或經其授權之人向本院申請。
前項文書於病患死亡或無法表達意思時,由其親屬或家屬提出申請。但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明示反對特定人申請,並記錄於病歷時,不在此限。 第六點文書,由病患利害關係之親屬或家屬提出申請。

捌、其他附屬服務
一、 提供轉(出)院時,代叫救護車服務(請洽病房護理長)。
二、 本院不提供、不仲介及不推薦病人看護服務、殯葬相關之服務, 若有人以本院之名義兜售上述之服務者,請格外注意。

玖、出院手續及轉院申請
一、 您可以依您的自由意願隨時申請出院。但若醫師認為您病情尚未痊癒 不應出院,您仍要求出院,依醫療法之規定,您或您的家屬應簽具 「自動出院書」後,辦理出院手續。
二、 關於出院手續,病房行政人員會提供收費明細表及收據,通知您繳費 ,接著您再將出院手續完畢證明、陪病證交回護理站,即完成出院手續。
三、 醫事人員於病人出院前,將詳細告知病人出院後之自我照顧上注意 事項、門診回診或轉診事宜,並儘可能提供後續照護相關資訊。
四、 本院因限於設備及專長,無法確定病人病因或提供病人完整之治療時 ,會建議病人轉院,並填具病歷摘要送交病人。 但針對危急病人,本院仍先為適當之急救處置,始將病人轉診。
五、 經本院醫師診斷應可轉至其他醫療機構繼續接受治療照護時,醫院會通知您辦理出院並協助您轉介。 您可持本院開具之轉診單及病歷摘要,至適當照護層級的醫療院所或機構,繼續接受照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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